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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注重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
  来源:   青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8-04-18 13:21
  一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与摩擦,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投诉与维权屡见不鲜,一次次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随着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如何使物业管理事业走向健康发展轨道,广大业主如何获得与物业支出等同价值的物业服务,是广大物业企业和业主所共同期盼的。日前,经省人大批准的《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西宁市物业管理将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此次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一称呼上的改变,首先让广大业主感受到了新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的理念。

  管理服务到位费用一点不少

  在业主与物业之间,“纠缠”最多的无非是管理到位与否和收费合不合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几大章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收费的内容占了不少篇幅。新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对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投标;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四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新条例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内容进行了规范,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清洁、保安、绿化、日常维修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业主未入住物业费交70%

  业主未实际入住,物业服务费及采暖费收取是一大焦点问题。新条例规定: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电梯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交纳费用。

  水电费物业不再代收

  在实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等费用,实际上是为公用单位无偿服务,加大了物业企业的工作量。因此,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
编辑: wang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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