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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应速颁《供热条例》实施细则保护居民利益
  来源:   哈尔滨日报 发布时间: 2007-02-02 09:18
   为了保护居民冬季用热利益,2005年黑龙江省修订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其第26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否则供热单位要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2006—2007采暖期,哈市供热办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供热单位必须逐户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2006年初冬,哈尔滨市指定市计量所为权威测温机构,其测温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这个采暖期,市民与供热单位因室温不达标及签订供用热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多数仍无法得到解决。针对这一现象,本报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推出了《合同供热好“细节”待完善》系列报道。报道提出的问题,引起市民及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多位人大代表就此问题形成议案带上本次人代会。

  在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来自各行业的十余名人大代表根据目前居民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联名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的议案》,并进行了热烈探讨。

  代表们替市民道出心声:热是商品,市民花钱买热,热的质量却不达标,按照有关规定理应得到赔偿。但在这个供热期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矛盾表明,市民获赔艰难,为此有必要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10余名代表从多个角度为解决供暖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问题一】测温时段应该如何界定、费用由谁支付?

  代表刘明凯、付伟、白杰:在实际测温时,有的供热单位规定:“每两小时测一次室温,才能证明全天供暖情况。”这就造成了居民想证明全天不达标,24小时内要测温12次,居民就得支付测温费960元,一般市民承受不起。

  【建议】测温时段该如何界定,供热等部门应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作统一规定,并由《细则》明确如果投诉成立,测温费用需由供热单位即时支付。

  【问题二】室温不达标,如何办理退费?

  代表满贵起、李洪滨、杜玉玲:哈尔滨各供热单位对室温不达标如何退费的解释五花八门:有的单位准备按室温实际不足部分折算热价部分地退还用户,有的一个供暖期只一次性补偿居民一二百元。

  【建议】《细则》中应该明确:室温不达标“按日折算热价退还用户”。

  【问题三】供热遇纠纷,市民投诉无门。

  代表王玉中、徐在山、苗中林:进行仲裁是解决供暖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在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仲裁部门才能受理仲裁案件。而目前哈尔滨市民使用“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上,只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限制使仲裁部门无法受理供用热纠纷。调查中市民反映,当出现供热纠纷时,在法院不易立案,而仲裁部门又无法受理,许多老百姓投诉无门。

  【建议】《细则》应规定,“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上应标明供暖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市民有权选择向那个部门投诉或起诉。

  【问题四】市民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补充条款的权利被剥夺。

  代表苗中林、韩鲁波:目前使用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中第8条“其他约定”一款中预留了空白,双方可将未尽事宜在该处约定。而实际上,许多供热单位都在这个空白处添上了他们单方制定的条文,剥夺了市民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补充条款的权利。

  【建议】《细则》应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剥夺市民在“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上填写补充条款权利的供热单位,严肃处理。
编辑: an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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