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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集中供热条例10月起实施不达标要退费
  来源:   华商报 发布时间: 2008-09-22 09:43

  温度不够,价格过高,投诉后长时间无人处理,这些经常发生在用户和供热单位之间的纠纷,今冬将可依据法律条例来解决。

  昨日,《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安城市供热进入有法可依时代。《条例》中明确规定: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和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减用热费。

  据悉,该《条例》于2005年开始调研和起草,经过不下百次修改,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召集各方代表听证,整个过程贯穿了公开、民主和科学的思路。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雷英杰表示:“供热《条例》的公布实施,对西安城市供热发展是一件大事,改变了西安城市供热无法可依的现状。”另外,《条例》也体现出分户计量是集中供热发展的方向,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系统,《条例》要求按照分户计量、温度可控来进行设计和施工。

  据悉,西安从上世纪80年代发展集中供热,目前,已发展集中供热面积2300万平方米,覆盖率达到23%。但规范性地方法规一直是空白,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矛盾突出。

  热点解读

  供热时间依据天气适当调整

  《条例》对市民普遍关心的供热质量、价格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并首次明确了供热时间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础上,可根据天气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而前提是需经西安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瑞龙介绍,在该《条例》提请审议中,有委员们就提出,不能天气很冷却因没到11月15日而绝不供暖,也不能天气很暖但因为没到3月15日仍继续供暖。《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供热价格小区供热价协商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管理部门邀请市民代表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而对于经热交换站为用户供热的,《条例》规定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陈瑞龙介绍,往年一些小区的供热价格高于政府制定价,由此引发许多矛盾。“经热交换站到住户的供热价格纠纷最多,对这一点此次有明确规定。”陈瑞龙表示,将热交换站界定为供热管理单位,出现问题后便于用户投诉。

  供热标准室温不得低于16℃

  陈瑞龙介绍,《条例》对供热服务的投诉渠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条例》要求供热企业要在接到投诉后两小时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要求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条例》也体现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第二十条规定,采暖期内,室温应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而对于违反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或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质量不达标核减用热费

  《条例》还对供热服务的质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实际未供热的天数,以及室内温度没有达到供热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温度的天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和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减用热费。

  对于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条例规定可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张小刚 采写

编辑: 孙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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