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建筑和交通是目前用能增长最快的领域,必须高度重视这两大行业的节能工作。建筑节能,要严格实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交通节能,要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商用和民用能源呈快速增长趋势,节能潜力较大。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广泛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和办公设备,要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省柴节煤灶。
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下发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明确了节约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十大节能工程的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责任主体。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年底前组织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已有国债资金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和有关企业也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落实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配套资金,强化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能奖励措施;对不按要求强化节能管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重点耗能企业应有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基础台帐,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如实报送能源统计资料;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应有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重点抓好千家高耗能企业节能,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我委已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每一家企业,在这次会议上又与各省人民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将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定期公报上一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要求,省级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节能目标责任书的承诺,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五)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一是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扩大实施范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逐步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已经实施热改的不能再按面积收费。
二是加大节能资金投入。要加大政府投入,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节能管理的能力建设等,发挥政府资金 “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是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针对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抓紧研究计税方法改革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
(六)加强节能法制建设
一是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做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依法实施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三是加大节能执法监督。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七)强化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各级政府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和主要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作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节能中心,为政府推动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强化对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八)推动政府机构带头节能
今年上半年,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通知》,提出了政府机构节能的任务和措施。政府机关节能,一是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三是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高效利用资源,减少损失浪费。
(九)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将节能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帮助掌握节能知识和技能,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切实搞好节能系列科普宣传。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今年下半年,要抓住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主题宣传活动的有利时机,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节能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型消费模式。特别是在服务领域及日常生活消费中,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十)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为企业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
同志们,做好节约能源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为实现今年和“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