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要求,从7月15日起,重庆市所有楼盘的售楼处都必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将住宅节能信息写入房屋销售合同。
据悉,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办法提出,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其中,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示时间分别为: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