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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宅节能信息首次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 经济新闻作者:沈俊霖 发布日期: 2008-07-28  访问次数:  

  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从15日起正式施行,我市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也随之“扩容”——建筑节能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住宅节能信息须写入合同,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另外,建设单位还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将信息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这一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将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其中节能措施包括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内容。

  办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则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办妥设计变更手续。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该办法与我们此前颁布实施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相结合,给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上了‘双保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了解,市建委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规范了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严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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