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业动态 | 热电信息 | 节能环保 | 锅炉资讯 | 供热改革 | 供求信息 | 招商引资 | 会展信息 |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 企业黄页 | 专家集粹 | 院校研发 | 行业论文 | 供热常识 | 求职招聘 | 供热论坛 | 网上调研 | 会员中心  
全文检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京津地区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来源: 中国供热网 发布日期: 2006-07-10  访问次数:  

京政管字(2003)433号

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 (企业):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测温(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
    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各有关部门、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打印本页】【 发送给朋友】【 评论】【关闭该页

相关信息: 热点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
·关于调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优惠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 免责声明 |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供热网 www.chiheat.com  承办:北京暖洋洋  联系电话:010-52003090/91/92/93转16
京ICP备05001926    法律顾问:北京泽元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4-2006 chiheat.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络实名:中国供热网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02/18 15: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