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七条、《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本项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单位申请检验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北京市商检局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测通知单》一份;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申请表》一份。(示范)
2、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单位申请检验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本单位所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申请(应包括设备的数量、基本参数、出口国家、合约规定的制造标准和规范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份;
(4)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复印件一份。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2、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单位申请检验的,出口单位的制造许可范围含盖出口设备。
条件
申请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
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
↓
监察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审
↓
签发监督检验证
2、具体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以《检验委托通知》确定承担检验检测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行政机关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
(4)审核后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处长报局长决定;
(5)根据决定签发加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或《出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期限
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需检验检测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费用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主体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处
许可岗位: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