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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外国锅炉产品机构注册登记
  来源: 中国供热网 发布日期: 2006-08-03  访问次数:  
备案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对燃气(油)锅炉产品实行注册登记的通知》
备案内容:外国锅炉产品机构注册登记证
受理范围:外国锅炉制造厂商直接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
外国锅炉制造厂商直接授权的京区代理商。
申请条件:
销售具有锅炉进口安全质量证书的外国制造厂商的锅炉产品;
外国锅炉厂商直接授权的在京销售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售后服务能力;
销售的锅炉产品符合中国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所售锅炉产品未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备案工作程序:
1、受理:
凡属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均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间为每年两次: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0日。
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书面申请;
⑵外国锅炉制造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⑶原劳动部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锅炉安全质量进口许可证书(影印件);
⑷在京销售产品的种类、型号及每类典型产品的结构尺寸图、设计制造检验标准;
⑸在京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售后服务人员(调试、维修);
⑹在京用户一览表。
2、审查:
主管人员或我局认可的中介组织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单位及销售的主要锅炉产品汇总报主管处长审核批准。
3、发证:
注册登记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成,并公布注册登记名单,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在京从事进口锅炉销售业务。
4、管理: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持有注册登记证书的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现锅炉有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2批不合格的将吊销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量监督局安全质量进口许可办公室。未重新办理或经审查部合格的,取消注册登记。
备案时限:2个月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 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电话:64951177-5809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6495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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