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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证核准
  来源: 中国供热网 发布日期: 2006-08-03  访问次数:  
    核准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核准内容:锅炉使用登记证
    受理范围:首钢集团、燕山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 ,必须逐台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登记建档手续,办理使用登记证。
    申请条件:符合《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核准工作程序:
    1、锅炉使用登记单位应出具以下资料:
    (1)锅炉规程要求的,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2)标有省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的锅炉总图; 
    (3)制造厂当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出具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4)锅炉安装工程质量证明书,且各项内容填写真实、签字盖章齐全。
    2、使用单位填写《锅炉安全技术登记簿》一份和《锅炉使用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直管局或总公司、使用单位、特设处各一份)连同以上材料,上报局、总公司主管部门。
    3、审查
    局、总公司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后,在《锅炉安全技术登记簿》审查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
    4、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审核,并报进行主管处长批准。审批合格后,特设处在《锅炉安全技术登记簿》、《锅炉使用登记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加盖处章,并留《申请表》一份存档。
    5、发证
    特设处对审批合格的锅炉发放《锅炉使用证》。
    核准时限: 7天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 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公电话:64951177-5809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6495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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