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局、经济委员会
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经委,各工业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控制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和《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82 〕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交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北京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房山区、冒平县、大兴县
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各区县环保部门实施。
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排污收费专用票据。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根据隶属关系按月分别上缴各级财政。
三、排污单位应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同时必须提供消耗的燃料量、燃料供给单位(或燃料产地)和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认证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燃料含硫量分析报告单,由环保部门核准后作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
四、收费标准为每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收费0.20元,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可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方法计算。
五、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六、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除上述规定外,仍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七、二氧化硫排污费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
附:环发〔1998〕6号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认真做好
北京市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格企业(以下简称取缔、关停‘15小’)”的工作中,各区县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市关停“15小”工作取得了成效,全市共取缔、关停“15小”企业36个。为继续加大取缔、关停“15小”工作的力度,巩固工作成果,保证《决定》的全面贯彻执行,近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了“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取缔、关停‘15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率,遏制死灰复燃势头,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通知》中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此通知由北京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转发,即〔97〕京经安字第367号文)规定的在1997年底以前需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也一并纳入这次检查的范围。为落实《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责任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提高认识,从讲政治、保证令畅通的高度,继续把取缔、关停“15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逐级负责。要顾全大局,坚持标准,凡属“15小”企业要坚决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对贯彻不力、顶着不办、包庇纵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接纳转移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设置障碍阻挠行政执法的业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层层把关,杜绝新生“15小”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那些耗能大、破坏资源、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项目坚决不上。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对于禁止兴办的项目,工商部门不予发照,金融部门不予贷款,有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对无证无照的“15小”厂点,各级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的产生。
三、强化考核,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要把取缔、关停“15小”作为环境考核的主要内容。凡没有完成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未按要求完成取缔、关停任务的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一律不得作为各类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环境现场监察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的监督检查,对那些已经建成污染处理设施、不属关停范围的造纸、印染、水泥、电渡等企业一律于1998年底前全部治理达标并安装污染物自动计量装置、监控仪器。在检查中一旦发现污染物赶标排放,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经抽测有两次超标排放者,各区县环保局应报请本区县政府责令其关停,情节严重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凡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颁布的“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中所明确的淘汰工艺设备一律按规定期限淘汰。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集中精力,严厉查处漏网和死灰复燃的“15小”企业,对已取缔、关停的15小”企业的监督检查频资每季不得少于2次,并将检查情况按环境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报市环保局监理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为其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工具,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切实增强其现场执法的能力
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市乡镇企业局组成小组进行专项检查。
四、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要继续加强对取缔、关停“15小”企业的宣传报导,接受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对取缔、关停“15小”的关注,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公布各级环保部门的举报电话。
五、工作安排
1、各区县政府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已关停的“15小”企业、漏网的“15小”企业及《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规定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书面报市专项检查组(专项检查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监理处)。
2、市环保局将于6月下旬会同市监察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区县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1996年已关停的“15小”企业,同时也将抽查漏网“15小”企业及未按规定关停的淘汰工艺与设备情况 。
3、7月上旬,市专项检查组将根据各区且自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7月15日前,由市专项检查组负责草拟检查报告并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便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局、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