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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来源: 中国供热网 发布日期: 2007-01-26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安全、正常供热,根据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条  集中供热可采取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利用和开发其他热源等多种方式。

  凡有条件利用集中供热的工厂、住宅和公共设施,都应采用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全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依据国家腾规定,逐步实现待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集中供热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原则上按照产权所有负责投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热网,其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节能补助投资或贷款;
  (二)地方自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资金;
  (三)受益用户集资。

  第七条  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后,凡集中供热需要继续使用原锅炉房设施(建筑、设备)的,应优先予以划拨,其余部分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产权单位处理。

  第八条  集中供热系统各供热站的建设用地或需要占用原锅炉房的部分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第九条  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建设供热锅炉房的,应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由有资格证书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有专业证书的建设队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证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  集中供热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热源和热网分别经营的,由热源经营单位与热网经营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热网经营单位应分别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收取热费所依据的计量仪表计量主管部门签定合同。热源和热网经营单位对计量数据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裁决。

   热网经营单位对用户的采暖收费,应按计量仪表收取。暂无计量仪表的,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收费应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热价执行。热源或热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用户申请供热或增容,必须经热网经营单位审核批准。热风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用户供热高州进行检查时,应持证入室检查。

  第十五条  用户热费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按期向热网经营单位交纳,拖欠热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用户产权变更未办理供热转户手续的,热费仍由原用户承担。供热期间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办理停供手续,否则按正常供热收费。

  第四章  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设施要按照产权划分分别进行维护管理。用户自行维护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热网经营单位进行维护,但须交纳维护费。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集中供热的热源、热网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各项运行设施完好,保证安全、正常供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改动、妨碍或损坏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八条   热源、热网经营单位应保证合理的热网运行参数和稳定性,确保用户安全经济用热。因运行参数不上起的供热质量问题,由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热网的运行由热网语焉不详雕芭指挥,用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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