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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的渠道,提高政府推进资源节约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建立有利于公众参与资源节约的服务平台,让公众成为资源节约的主体,对政府决策进行监督和参与。 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山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水资源节约条例》、《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其相关的监测、计量和统计制度。加强资源节约统计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资源消耗定期公布和报告制度。推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和用能设备能效标识制度。健全建设项目能源、原材料、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利用效率的论证和审核制度,认真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建立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 加强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严格的资源节约监察管理制度,兑现激励政策,加大惩戒力度,依法查处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法制氛围。进一步健全资源节约评价考核制度。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资源节约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将其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加强资源节约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模式和投资担保机制,积极为企业实施资源节约提供诊断、技术、融资、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快各级资源节约监测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信息化系统建设,积极为政府、企业资源节约提供依据。 三、拓展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筹措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逐步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全社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支持资源节约的基础研究和示范项目建设。对资源节约的重大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要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积极引导银行、企业、个人等国内资本甚至国外资本投入资源节约领域,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模式,大幅度提高资源节约工作的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源节约扶持和限制政策,利用财税、价格等杠杆,加大对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生产等的支持力度。 四、推动技术创新,深化结构调整 改革科技体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与资源节约相关的科学研究体系、技术开发体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省能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和节约统计工作,制定完善主要耗能、耗水行业的产品能耗和水耗定额、城乡建设集约用地标准、再生资源有关技术标准等标准体系。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有关标准和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关要求,从严把好项目引进及建设关,防止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的项目上马,搞重复性建设。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四新”产业,重点发展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等,建立产业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和主动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意见和推进措施,围绕资源节约重点领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试点企业、园区、社区等,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通过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推动资源节约工作顺利开展。 五、制订奖惩措施,建立激励和市场调节机制 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的考核办法,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将主要任务和指标纳入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范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干扰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资源消耗超定额、浪费严重的企业采取水、电超额加价和增收资源补偿税等限制性措施,“掐喉断血”,遏制高消耗,低效益企业的发展。 建立有利于引导各类利益主体参与资源节约的价格调节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各类相关利益主体强化节约资源。严格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真正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的市场供求和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调节功能。完善煤炭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适当提高水价,合理确定再生水价,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的水价制度。对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用电、用水、用热,实行差别电价、水价和热价。合理确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实施峰谷电价。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源节约工作。对现有的省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费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项目,支持节约型社会建设。 六、加强宣传培训,增强资源节约意识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宣传方案,把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要重视实效,把日常宣传活动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每年的“节能宣传周、节水日、土地日、环境日、矿法宣传日”等活动,开展综合或专项宣传。组织节能、节水和其它资源节约型产品展示和知识宣传,使公众知晓节约资源的基本知识和途径。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宣传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标识;宣传我省资源、能源和环境形势;宣传节约资源、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资源节约的科普知识,宣传资源节约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要将节约资源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的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节能节水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要加强节能节水执法监察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资源节约执法监察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集中开展重点耗能单位、重点耗水单位有关人员的轮训工作,在二年内完成对全省重点耗能“双百企业”的节能管理人员和冶金、煤炭、电力、化工、洗选等高耗水行业节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要在全社会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教育每个公民过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粮。在中小学开展“珍惜资源、从我做起”活动,在教室张贴节约宣传画,比如“节约一度电能干什么”等;在村(社区)开展“创建绿色农村(社区)活动”。通过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营造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六部分附则 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2.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能源节约。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3.推动建筑节能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4.大力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和农业机械。此项工作分别由省经委和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5.积极推广和应用新型商业和民用节能技术,引导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6.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替代能源战略。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7.推动党政机关节能。此项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8.节水型社会体系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9.推进农业节水。此项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10.加强工业节水。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11.加快城市节水。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12.严格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此项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13.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14.以煤炭资源为重点,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15.推进木材节约代用。此项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16.节约包装材料。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17.严格土地管制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18.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19.开展“城中村”改造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开展“城中村”改造用地试点,由省建设厅牵头落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落实。 20.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加大墙体材料革新。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21.大力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负责落实。 22.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23.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农业厅负责落实。 (六)加快节约型社会创建活动 24.创建资源节约型机关。此项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落实。 25.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26.突出抓好社会消费领域的资源节约。此项工作由商务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七)科技攻关 27.加大对资源节约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力度。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八)保障措施 28.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由省水利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节水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土地节约及集约利用的有关政策措施;由省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建筑节能、城市节水、节约型城镇建设等政策措施;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政策及推进措施等;由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调节政策;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山西省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和推进机关资源节约的政策措施。 29.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由省统计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资源信息与消耗统计公报制度;由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技术支撑及标准体系;由省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资源节约标准(定额),推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制度、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以及用能设备的能效标识制度等。 30.加强资源节约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31.加强宣传教育。此项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科协等部门落实。 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我省的资源承载能力,辩证地认识资源和经济发展关系,依据整体性、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备性的原则,立足于综合反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体现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的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动态和静态的分析,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政绩指标”与“绿色指标”的统一,确定一级量化指标11项,二级量化指标8项,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所有量化指标分为监测性和观测性两类。观测性指标是指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通过政府创造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可先通过典型和重点调查来观测;监测性指标是指必须达到的约束性目标,主要通过政府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来实现。具体指标体系见附表1。 三、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考核办法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评价考核的重点是围绕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和节水两个控制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从省、市和重点企业三级进行评价考核。具休分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资源重点企业三级。评价考核的结果将纳入中央组织部7月份出台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 (一)评价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1.省级考核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为第一级评价考核对象,根据具体职能与任务分工的相关程度,确定为“直接评价考核对象”和“间接评价考核对象”。 直接评价考核对象是指任务分工牵头和主要承办部门及各市政府,间接评价考核对象是指配合落实任务分工的相关部门。 2.市级考核市级评价考核以各市人民政府为主。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资源管理现状和条件,在省级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节能、节水等相关目标责任制,并对本级各部门和县(市)级政府进行评价考核。 3.重点企业考核对象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节能“双百”企业,年用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农业大型中灌区。各市在省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市资源节约重点企业的考核范围和评价标准。 (二)组织机构和体系 山西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专门负责资源节约目标评价考核的工作组,负责向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负责本地区评价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省级资源节约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组汇报工作。 省级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评价考核工作计划,检查节约型社会目标实施情况,听取相关部门和各市资源节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 (三)实施办法 1.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价考核办法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其职能划分,采用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在职能范围内推动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节水目标责任制的问责制。对于“直接评价考核对象”,要定期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和评价考核工作组做促进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耗能、水耗下降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实施效果等情况的专题汇报。评价考核工作组在每年1月份根据各部门自我评价和专题汇报的材料,对部门第一责任人进行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 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监测性指标。在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依据对相关指标有无作为,确定评价考核优秀、完成和未完成三级。对完成相关指标95%以上的评为优秀级;完成85%以上的为完成级;对于完成情况达不到85%的定为未完成级。 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实绩分析中综合评价考核。 2.市级政府评价考核办法 对市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节水目标责任的问责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法按照自我评价和省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在职能范围内推动节能、节水工作的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级评价考核工作组做出关于促进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耗能、水耗下降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实施效果等情况的专题汇报。 市级评价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细化分解到各市并经各市认可后提出。评价考核标准及要求同省级。 3.重点企业评价考核办法和程序 节能“双百”企业和重点用水单位的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可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资委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评价考核结果纳入《暂行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之中。不列入国资委所属企业的考核将由地方资源节约主管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做法参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重点企业考核评价的具体标准及程序由省经委牵头另行制定。重点企业评价考核指标见附表2。 四、本纲要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山西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标体系 指标系统属性指标现状值 (2005年)目标值 (2010年)备注监测 性指 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2.952.21下降25%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立方米)13285.8下降3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立方米)116.696.78共下降17%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0.460.56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46.68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25左右50观测 性指 标资源综合利用率其中: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城市中水回用率(%)矿井水复用率(%)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矿井瓦斯抽放气综合利用率(%)焦炉煤气利用率(%)矿区土地复垦率(%)新有建筑节能50%达标率既有建筑节能50%改造率城镇生活用水节水器具普及率20左右607.092540————35左右3320————407050以上6060以上70以上60以上65以上70以上60基本达到30%80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指新增量的利用率2005年开始执行,无现状统计值附表2: 节能“双百”企业、高耗水企业的资源 节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分类指标考核指标重点用能单位(含大型公共建筑)1、综合控制指标 1、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2、本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3、节能量2、执行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1、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2、节约计划、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3、计量、监测、统计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4、企业能源、水资源消耗情况分析、成本管理及公报制度的健全性 5、节奖超罚办法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资源节约资金落实及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情况3、组织体系建设指标1、本单位资源节约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和人员编制的健全性 2、本单位能源、水资源统计机构的健全性4、技术经济控制指标1、主要产品综合能耗(或可比能耗)、水耗及下降率 2、工艺(工序)综合能耗 3、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综合能耗及下降率 4、节能、节水改造投资数量及占总收入比重 5、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比较(与国际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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