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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关于加快推进市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中国供热网 发布日期: 2007-01-24  访问次数:  

陕县、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城市供热体系,节约能源,控制污染,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市区集中供热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保证消费者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实现市区集中供热,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2005年起,经过3-5年的努力,市区内具有取暖条件的小区和单位住宅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在市区形成合理的集中供热布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市区集中供热事业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实现规范、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按照“强力推进、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到2005-2006年采暖期实现集中供热面积达到市区取暖面积的30%,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原则
    (一)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规定,市区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建设部门是市区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经市建设部门公开招标,获得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是市区集中供热合法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受政府授予的合法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30年。
    (三)市区内所有需安装取暖设施的建筑,原则上必须使用集中供热,禁止新装锅炉,逐步拆除原有小锅炉。个别因特殊需要或其它原因暂不能参加市区集中供热的单位或住宅小区,经市建设、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批准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必须采取环保措施或使用清洁能源。
    (四)市区集中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温度为18℃±2℃。如遇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超供期间的费用另计。
    (五)集中供热取暖费标准的确定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建设部门、供热企业向市物价管理部门申报,以价格听证会形式核准收费标准,用户应按标准缴费。
    (六)供热企业应当依靠技术进步,逐步试行和推广采暖系统分户控制和用热计量收费的供暖方式,以适应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需要。
    三、市区集中供热规划
    (一)近期规划(2005年)
    规划范围:209国道以东,五叉路口铁路桥以西,河堤北路以北,金渠路、向川路以南。规划面积318万平方米。
    (二)中长期规划(2005-2010年)
    规划范围:东至东环路和崤山东路,西至209国道和开发区,北至北环路,南至青龙涧河和涧南工业区。规划面积1028万平方米。
    四、集中供热的管理
    (一)行政管理
    市建设部门下设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建设、国土、环保、劳动保障、质监、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二)技术管理
依法获得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是市区集中供热合法的建设、经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建设、经营、管理好市区供热。
    五、相关政策与措施
    为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投资市区集中供热项目,市政府对获得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针对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供热企业筹资难,建成后又属保本微利企业等情况。为鼓励投资,允许供热企业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办法收取集中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暂由市物价部门核定,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二)供热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原省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原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鼓励城市实施集中供热若干规定的通知》(豫计能源〔2000〕672号文印发)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三)停止新建锅炉和拆除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10吨以下燃煤锅炉,保证供热企业有足够的用热负荷,以达到降低供热成本和减少空气污染的双重目的。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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