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计能源[2000]672号)
一、 坚持实行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
(一)取消对城市建筑物采暖的区域性限制,鼓励全省各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等使用集中供热、集中供应生活热水和夏季热制冷,在城市热力规划指导下,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二)在城市集中供热建成区,应充分发挥供热设施设计能力,凡城市热网热媒参数和运行时间可以满足用热需要者,一律不得使用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三)对拟定实行集中供热的规划区,应在城市热力规划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指导、控制下,提倡采用清洁燃料实行集中供热。
对正在建设的城市集中供热区,要根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度及发展情况,分批逐步淘汰,取消分散供热锅炉。
二、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
(一)减少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降低工程建设费用。
1、取消的收费项目:凡国家和我省已公布废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应坚决贯彻执行,一律不得继续征收。
2、免收的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建筑工程定额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费、建筑市场综合服务费、城市占道费、人防费、绿化费。
3、减收的收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减少70%收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破路费)减少50%收费。
(二)取消对集中供热设施运营中的电力增容费,进煤出渣费等有关收费项目,降低供热运行费用。
三、多渠道筹措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资金
各市(地)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弥补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缓解以往全部由用热单位集资而负担过重和供热企业自筹难度大的问题,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吸收外资参与大中型供热热源工程建设,同时把城市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列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工程,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计入配套费中,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一、 逐步扩大供热服务功能和范围
充分利用已建成集中供热工程设计能力,鼓励供热企业积极发展溴化锂吸收式热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提倡在集中供热区内的大型公用建筑采用热制冷,研究推广居民住宅用热制冷和生活热水;扩大集中供热的服务功能和范围,均衡全年供热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