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行业动态 | 热电信息 | 节能环保 | 锅炉资讯 | 供热改革 | 供求信息 | 招商引资 | 会展信息 |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 企业黄页 | 专家集粹 | 院校研发 | 行业论文 | 供热常识 | 求职招聘 | 供热论坛 | 网上调研 | 会员中心  
全文检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西北地区
陕西西安居民住宅区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中国供热网 发布日期: 2006-09-11  访问次数:  

  《暂行办法》规定,供热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根据供热服务和成本双方协商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在供热前,就供热时间、供热面积、供用热量、供热温度、供热付费方式、供热生产人数及工资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核算成本费用确定供热价格,签订供热协议。制定供热价格应以供热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不超过3%的成本利润率,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兼顾供热企业利益及居民承受能力,努力解决好居民冬季采暖。其供热价格计算公式为:

  1、供热单位成本=燃动费+直接人工费+期间费用(供热量或供热面积)

  2、供热价格=供热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

  3、含税供热价格=供热价格+税金

  4、用热费额=含税供热价格×用热量或用热面积

  采用热表计量分户核算价格的,供用热量均按百万千焦计算。

  同时市物价局要求供热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将备案后的价格,在收费或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将供热价格、供热温度、计价单位、付费方式等予以公示,自觉地接受业主的监督。凡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擅自提高供热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此外,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商场等供热价格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打印本页】【 发送给朋友】【 评论】【关闭该页

相关信息: 热点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
·陕西西安居民住宅区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 免责声明 |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供热网 www.chiheat.com  承办:北京暖洋洋  联系电话:010-52003090/91/92/93转16
京ICP备05001926    法律顾问:北京泽元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4-2006 chiheat.com All right reserved     网络实名:中国供热网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02/18 15: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