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了新一轮大气污染治理动员大会,并组织制定了《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城市能源结构为基础,以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为重点,以全面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稳步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强力推广使用洁净煤,严格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乌鲁木齐2005年~2006年采暖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安排部署,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和各单位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在进入市区的主要路段,设立查堵原煤进城工作检查点,在城区安排流动检查车巡回执法检查,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煤,全面推广使用洁净煤。
(二)监督检查现有耗能炉(窑)设施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1.城乡结合部作为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在该区域内暂时无条件并网的立式燃煤小锅炉,必须使用环保型煤;
2.集中供热站全部使用洁净煤;
3.暂时无法实施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
4.暂时无法改用清洁能源或实施煤炭清洁化改造的工业生产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
5.市区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及早、夜市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三)监督检查耗能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四)做好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工作,提高监测频次和加快建设速度。
(五)做好开春融雪时节的地表垃圾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六)做好运输车辆抛撒、遗漏和随意焚烧垃圾等管理工作。
(七)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包括两个国家级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洁净煤等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以及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做好查堵原煤进城和城乡结合部立式小锅炉环保型煤推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环保、执法、公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原煤查堵、洁净煤(包括环保型煤)推广使用的宣传动员和落实工作。
(二)市目标办。
将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市级目标管理,对承担目标任务单位实施考核。
(三)市环保局。
1.具体负责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有关方案、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全市范围内的查堵原煤进城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成立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巡查组,对各检查点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负责全市洁净煤等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监督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燃煤设施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洁净煤的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使用、存放原煤的行为,按《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4.负责制定上报《优质低硫煤及煤制品》标准。
5.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生产企业洁净煤研发生产的资格认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6.协助市目标办做好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洁净煤推广工作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市建委。
负责做好供热企业推广使用洁净煤工作,负责供热环保设施运行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与市环保局、行政执法局共同协作,做好原煤进城的查堵工作,具体负责拦截无准入证擅自拉运原煤进城车辆。
2.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市行政执法局。
1.协助公安交警、环保部门做好原煤进城的查堵工作。
2.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抛撒、遗漏和随意焚烧垃圾污物等行为。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洁净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政市容局。
负责做好冬季和开春融雪时节的环境卫生和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九)新疆高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矿集团。
负责洁净煤产品品种、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研究,不断提高生产规模和售后服务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满足城乡结合部立式小锅炉环保型煤的使用需求,为市场提供充足优质的合格产品。
四、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于2005年9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9月1日至9月15日):采取多种形式向市民宣传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市民的法律意识,赢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市市民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来,确保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阶段(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周密安排,严格管理、严格执法,确保综合整治方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6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情况;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组织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谁的辖区谁负责,谁的职责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治理”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实施步骤和责任单位,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层级管理体系,确保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要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市上下、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关心、支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市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自治区、军区、兵团、武警、铁路、民航等驻乌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绝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对此项工作出难题、讲条件、设障碍。对不服从大局、设置障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级领导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干扰环保执法,更不能为那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说情,开脱责任。各排污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决定,采取得力措施,该治的治,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保证治理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各单位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奖罚到位。要建立起全覆盖式的管理网络和长效监督考核机制,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开展声势浩大、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拒不执行政府决定、不服从环保部门管理、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治理大气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扬。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就是关爱生命”的思想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人人为防治大气污染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各区(县)、各单位、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对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各责任单位的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考核和“亚心之都”杯的考评之中,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