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发展制度概要
第一条 总则
1.1代理人的委托及代理的含义
1.1.1代理人定义:愿意并被委托人允许销售委托人产品、能够投入明确资源并具有代理协议的法人单位。
1.2代理人总体资质及其他重要相关条件要求
1.2.1有明确的意愿销售委托人产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能力和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1.2.1.1必须是法人单位;
1.2.1.2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
1.2.1.3必须有良好信誉;
1.2.1.4最低流动资金能力50万;
1.2.1.5能够用全部或明确的部分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代理业务当中;
1.2.1.6不得同时从事与委托人产品有直接竞争冲突的产品;
1.2.1.7能够覆盖或控制一定市场区域;
1.2.1.8根据不同级别能够实现年度销售目标、执行首次和每年初最低采购量;
1.2.1.9能够独立开展和/或协助委托人开展当地公关促销、广告及政府关系建立活动;
1.2.1.10具有一定售后服务能力;
1.2.1.11有较强地方关系能力;
1.2.1.12至少有一人以上能够接受专业产品知识培训;
1.2.1.13能够接受委托人签约前的资质考察、签约后的指导、评价和处置管理并及时沟通信息;
1.2.1.14同意按照相应级别条件与委托方签订正式代理协议。
第二条 代理人的获利形式
2.1代理人按照代理价格以买断的形式从委托人获得产品,各级代理人享有同水平的代理价格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市场参考价销售所买断的产品以获取差价利润,
2.2同时在完成协议期累计总销售指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应代理级别在每协议期末获得总销售额折扣。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3.1委托人应给代理人提供履行职责所有必需的信息。委托人应给代理人免费提供相当数量的保密文件以外的文件,如图纸、价格表、广告资料、条款和条件等以供使用。
3.2委托人应培训代理人的业务人员,在最大程度上视需要指导代理人了解产品的功能和使用。
3.3委托人将把代理人作为市场拓展主渠道,优先为代理人提供相关资源,包括必要的广告冠名、在货物紧张时的优先供货等;
3.4委托人决不擅自冲击市场,一般情况下不直接销售产品,对独立得到的项目信息也将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代理人进行销售。
3.5委托人将向代理人按照代理价提供必要的样表或借给代理人样表。
3.6委托人将按照项目报备情况,积极对代理人之间的业务纠纷进行协调,把市场不利因素降到最低限度.
3.7委托人将对代理价格实施保密,使代理人具有适当的盈利空间。
3.8委托人将无保留地对代理人的项目谈判给与技术支持和关系支持。
3.9委托人将对代理人销售的产品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而又有愿望从事本公司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一般业务合作者。
联系电话:0531-88877818